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泰兴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本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V****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老食品站东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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