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华天大酒店前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路**号**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博,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岳塘区双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长房上层国际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7月31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88.74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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