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5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通过朋友微信推荐与被害人方某某认识。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谎称帮被害人方某某定制包装袋,骗取被害人定金6000元。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获得赃款后用于赌博挥霍。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在温州市苍南县镇前路473号被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