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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0时02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家中沿高沙线往汰内方向行驶,行至汰内圩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蔡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2020年12月4日,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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