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宜丰县**乡**村与其父母蔡某甲、钱某娥一起吃中午饭,吃饭时蔡某某喝了二两四特牌白酒,当日14时20分许,蔡某某驾驶赣******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宜丰县**乡**路,遇到在该路段执勤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7.8mg/100ml。经抽取蔡某某新鲜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6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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