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5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敦煌市永安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8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0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甘FF****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市**中路工商银行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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