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0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叶县曹庄村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曹庄村与叶舞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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