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 2016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西交管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同刘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路**小区蔡某某所经营的**饭店内饮酒,当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看天色已晚就想将自己停在铁西区**路**小区**栋**侧砂石路边上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开到自家饭店的监控下面,就从饭店出来步行到轿车处这段距离大约50米左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上车后打着火,驾驶号牌为吉CU****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刚起步倒车时想沿四平市铁西区**路**小区**栋**侧砂石路向**小区自家的**饭店门前行驶时,时间大约是**时**分许就被铁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巡逻此处时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检测,蔡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46.2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将蔡某某带至四平市神农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用于理化检验,2019年6月19日鉴定中心已出具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鉴于蔡某某驾车所行驶的道路和小区都正在建设中小区也没有人员入住仍处于施工阶段并未交付住户使用,并且蔡某某系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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