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8月19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高县庆符镇巴茅巷经正大路、翰笙路往庆符镇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庆符镇翰笙路符江大桥桥头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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