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广场出发,沿创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和县城关镇创业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抓获,经安徽省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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