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肥东的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5时许,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肥东县**镇**路**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5月24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合量为113.8mg/100m1。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项良诚
助理检察员 王志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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