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6******,*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18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2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陕A9****小型轿车在富平县秦正广场发拉利KTV门前停车位倒车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执勤一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3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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