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宿舍**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虞山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经血液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7±5.0mg/100ml。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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