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高中,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7时许,驾驶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S****小车沿岳阳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一直行驶至岳阳县***大队**超市处,在**超市休息时,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城关中队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刚达醉驾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