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24日01时02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3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某某大道南出海龙路南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l00mL,蔡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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