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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16座401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镇**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24日01时02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3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某某大道南出海龙路南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l00mL,蔡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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