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02时35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69***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出体育西路东17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蔡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蔡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