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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中国**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0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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