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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本市**小区**栋**室(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巷**苑**栋**室)。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3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仪征市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仪化第二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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