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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辽A****M号牌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蔡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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