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棕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百花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6毫克/100 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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