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镇**村**区**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路口处,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3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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