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门市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扬帆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迎瑞二期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仪对蔡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在被查获时没有抗拒检查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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