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冀R*****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永信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村北口处时,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6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程度为87.68毫克/100毫升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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