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来到黄岩区环城东路阳光酒店对出路段与他人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报警称有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经血液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3、系初犯、偶犯;4、已完成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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