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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U70**小型轿车,途经吴坑线楚门镇东西村村口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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