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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5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浙D2****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璜山镇和平村出发驶往璜山镇集镇方向。19时48分许,途经诸东线23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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