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号**院**栋**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号**院**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马成时代广场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体育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61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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