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小型汽车,从钟祥市驶往洋梓镇陈庙村,在陈庙村接人后,继续行驶至钟祥市G234国道1742公里+500米(钟祥市公安局设立的双堰防控疫情执勤卡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采血送检。经鉴定,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A*****小型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蔡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陆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蔡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6.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