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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社区(户籍福建省福清市**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同毛某某、扶某某在涟源市牛角路社区蔡某某的租房内喝酒,期间,蔡某某喝了一瓶500毫升的啤酒。20时许,蔡某某驾驶闽A*****小型轿车搭载毛某某去安平拿快递并送毛某某回家,之后在途径涟源市中医院公路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1mg/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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