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5********,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大学文化,职业教育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镇**村,住益阳市赫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南市场附近的辉煌广场同学刘某某家吃晚饭,喝了一些酒。因家里有事,当晚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沿益阳市秀峰路由东往西行驶,在原滨湖柴油机厂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lOO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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