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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已婚,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群众,打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桂P44****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当天02时25分许途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霞山区人民法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交通警察现场对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32mg/100ml。提取蔡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蔡某某血液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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