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公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9时59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出发,沿芗城区仙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西欧御景小区”后,又沿芗城区仙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芗城区仙景路“进泉粮油食杂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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