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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1********,汉族,文化程度,系白银区**小区建筑工地工人,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号,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建筑工地职工宿舍20209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白银区**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巷南口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对蔡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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