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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5日,被不起诉蔡某某酒后驾驶贵B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盘州市双凤镇豆腐坡往华佗医院方向行驶,21时19分行驶至212省道352KM+900M路段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交警中队办公室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因蔡某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开具抽血强制措施凭证后将蔡某某带至华佗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08月27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0.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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