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街**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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