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6********,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环城西路安溪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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