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65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7********,汉族,**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65mg/100ml)驾驶鄂J21****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往灵溪镇联建公司方向行驶,当日23时35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与嘉義路交叉口路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法前科核查记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现场呼气照片、呼气酒精测验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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