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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汉族,专科文化,蓬安县**乡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小区。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蓬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2月13日23时50分许,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蓬安县相如镇原醋厂往相如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蓬安县审计局外十字路口处与任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4mg/100ml。经鉴定,蔡某某在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蓬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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