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屯**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持 C1型驾驶证,驾驶贵HZ****号小型轿车从岑巩县新兴万福路往思州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政府北路100米处(岑巩县新兴广场名阁路段),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0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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