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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6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瓮安县**广场**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蔡某某驾驶贵J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瓮安**方向往瓮安**方向行驶,于21时25分许,行至瓮安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9mg/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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