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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31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犹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社区**餐馆一起吃饭喝酒后,犹某某将渝A8****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蔡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该车搭载犹某某等人从江津区**街道**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车路线图、呼气测试结果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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