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未婚,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居民小组**巷**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蔡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5mg/100ml)驾驶粤SC5****号牌小型轿车途径樟木头镇蓓蕾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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