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20年5月20日20时32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一部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厦门市翔安区**镇**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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