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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队,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6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30日20时10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寿县正阳关镇土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土建路0公里2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蔡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即民警将蔡某某带至寿县中医院正阳关镇分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蔡某某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蔡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蔡某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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