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94091118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现住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30分,蔡某某在淡村镇上曹村附近饮酒后,驾驶陕AD37766号新能源小型轿车沿上曹村村道行驶富淡路口时,被交警查档,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15.1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在发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根据陕高法、省院、省公安[2015]85号《关于贯彻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属情节轻微情形,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建议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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