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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小区**号楼**室**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尤溪县**城镇物流园桥头的“家家福”饭店吃饭时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家出发,沿城西大道经尤溪县动车站往尤溪县**城镇解建村方向行驶,行经解建村桥头组55号门口路段摔倒昏迷。当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7mg/100ml。同年7月15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6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2019000139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17mg/100ml,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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