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石化**分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至20时30分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7月2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7±4.1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