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现居地:本市**镇**围**巷**号(户籍地:本市**镇**居民小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经鉴定,蔡某某血中乙醇含量 122.29mg/100ml)驾驶一辆粤S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樟木头镇永隆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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