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90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5********,汉族,专科毕业,德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川F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德阳市莹华山南路与浦江街交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蔡某某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mg/100n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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