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凉州区五和镇一百货铺子内饮酒后,驾驶甘HJ****号普通摩托车,沿五和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和村什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面交通事故。2019年9月26日,经甘肃省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45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恒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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